建設部于2001年9月30日批準發布了《給排水用緩閉止回閥通用技術條件》(CJ/T154-2001)城鎮建設行業標準。并要求于2002年6月1日起實施。
現將標準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該標準適用公稱壓力PN4.0MPa,公稱通徑DN4000mm,工作溫度不大于80℃,工作介質為飲用水、原水、工業循環水、海水、污水及其他非腐蝕性介質的法蘭連接的緩閉止回閥。
標準中技術要求如下:
1 法蘭連接緩閉止回閥的結構長度尺寸應按GB/T12221的規定或按用戶約定,蝶形止回閥開啟時,蝶板伸出長度不應影響使用。
2 法蘭連接尺寸、密封面型式應符合GB/T17241.6、GB/T17241.7或GB/T9112的規定。
3 閥體的最小壁厚應符合GB/T12236、GB/T12238或GB/T13932標準的規定。
4 材料。
4.1緩閉止回閥的閥體、閥蓋、閥瓣(蝶板)、閥軸等主要零件材料應按GB/T12236、GB/T12238或GB/T13932的規定。
4.2 緩閉裝置阻尼活塞缸的材料應滿足系統壓力的要求,活塞、活塞桿的表面應鍍硬鉻,活塞、活塞桿密封圈應采用棧晴橡膠等耐油材料。
4.3 給水用緩閉止回閥閥體內腔及其他與水接觸的金屬零件所采用的防腐涂料和橡膠密封件應無毒無味。
5 緩閉止回閥的關閉過程應分速閉及緩閉兩個階段,其緩閉時間應可調。
6 緩閉止回閥的逆止閥瓣的緩閉開度即緩閉活塞伸出長度應全程可調。
7 緩閉止回閥的逆止閥瓣(蝶板)應啟閉靈活,無卡阻現象。
8 緩閉裝置中的阻尼活塞必須動作靈敏,當逆上閥瓣(蝶板)開啟時能自動迅速伸出到預定工作位置,當逆止閥瓣(蝶板)關閉到緩閉位置時能起有效的緩閉作用。緩 閉裝置中的阻尼活塞缸的容量應與使用的調節閥等匹配,避免阻尼活塞缸和管道的 力過高,達到可調和消錘的目的。
9 外阻尼緩閉止回閥、液控蝶形止回閥的緩閉裝置應附設監控阻尼介質液位的機構。
10 自阻尼緩閉回閥不允許帶有固體顆粒的原水、污水等直接進入緩閉裝置內,以免堵塞或損傷密封件。
11 液控蝶形止回閥、蝶形緩閉止回閥應設有正確顯示蝶板開度位置的指示機構。
12 液控蝶形止回閥應設置重錘或蓄能器作為附加力源,以備斷電時自動關閉閥門。
13 緩閉裝置有關連接、傳動和支撐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性。
14 液動裝置:標準液壓件和電氣部件應選用質量可靠、性能良好、壽命長的產品,并應按各自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試驗,合格后方能使用。液動裝置裝配后,應進行各項參數性能試驗和調整,使其符合閥門緩閉的設計要求。
15 緩閉止回閥的外部漆層、色澤應均勻一致,外表應光滑平整,不應有傷痕、流掛、起泡和明顯裂紋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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