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閥應符合下列安全技術要求:
(1)
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在鍋筒(或聯箱)的最高位置上。在安全閥與鍋筒(或聯箱)之間,不得裝有出汽管和閥門,以免影響安全閥動作的準確性。
(2)蒸發量大于0.5噸/時的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其中一個叫
控制安全閥,另一個叫
工作安全閥)。有省煤器和過熱器的鍋爐,省煤器和過熱器出口處,均應裝置安全閥。
(3)工作壓力小于39個表壓力的鍋爐,安全閥閥座的內徑應不小于25毫米。
(4)安全閥的總排汽能力,必須大于鍋爐最大連續蒸發量,并保證在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妒內汽壓上升幅度不超過許可工作壓力的3%。
(5)兩個安全閥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接連接的短管上時, 短管的截面積應不小于兩個安全閥截面積總和的1.25倍。
(6)安全閥一般應裝設有足夠截面積的排汽管,并直接通至室外的安全地點。在排汽管的底部,還應裝設沒有的門的泄水管。
(7)安全閥經過校驗合格后,應加鉛封或用鎖鎖住。